2023年6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徐明、陈旭、沈秉龙、李政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对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徐明、陈旭、沈秉龙、李政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5号
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徐明、陈旭、沈秉龙、李政良: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股份或公司)拟收购陕西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金矿业)所涉及的采矿权、股东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其中采矿权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为徐明、陈旭、沈秉龙,股东权益价值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为徐明、李政良。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矿权评估方面
1.固定资产投资测算方面。一是你们未识别出《陕西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商南县楼房沟钒矿2000t/d采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设计金额为不含税金额,错误按照含税金额进行了调整测算。二是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时未考虑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入情况,也未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三是未对按照“陕西省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第1.6条、第9.3条,《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第2.5条、第8.1条、第8.2条,《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第4.2条,《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第5.5.4条,《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第1.5条的相关规定。
2.安全费用测算方面。你们未识别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尾矿比重2.37 t/ m3实际为矿石体重,导致尾矿安全费用计算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第1.6条、第9.3条,《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第8.2条,《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第1.5条的相关规定。
3.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费用测算方面。你们未获取《陕西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商南县楼房沟钒矿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批准金额计算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费用。
上述行为不符合《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第7.1条、8.2条,《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第1.5条的相关规定。
4.基建期确定方面。你们确定一期工程基建期时未对设计单位补充说明情况进行披露和分析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第1.6条、第9.3条,《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第2.5条、第8.1条,《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第4.2条的相关规定。
5.无形资产投资测算方面。你们未对周边土地使用权市场进行调查分析,也未对按照矿区范围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无形资产投资、矿山服务年限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第2.5条、第8.1条,《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第3.4条,《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第4.2条,《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第5.5.8.2条的相关规定。
6.矿石产量测算方面。你们未对矿产产量自第一年起即100%达产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第1.6条、第9.3条,《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第2.5条、第8.1条,《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第3.4条,《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第4.2条的相关规定。
7.报告及底稿记录披露方面。一是评估报告矿区地质概况部分缺少有关矿床和矿体特征的简要说明和披露。二是评估报告内部复核表中无答复审核意见相关具体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第2.5条,《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10)》第3.4条,《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第3.2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方面
1.你们未考虑未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底稿中也未见与委托方、审计单位就该事项进行沟通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2.未对银行存款及往来款项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对其发生额执行替代程序;实物资产盘点表未见盘点人员及监盘人员签字,未见盘点痕迹和勘察表;访谈记录无访谈人及被访谈人签字;在建工程评估明细表中未记录开工日期、预计完成日期、形象进度、付款比例等相关资料信息。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3.评估报告及底稿记录不充分、不准确。未在评估报告法规依据中列示《证券法》;未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山金矿业全部股权被法院冻结的情况;评估底稿中未见询价记录、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评价表等相关资料;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关于权属资料的披露不准确;评估报告与《评估服务合同》记载的评估基准日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4.未及时就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进行首次备案。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0〕114号)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6月14日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文:亚楠
编辑: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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