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菱光电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威海华凌光电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新北洋收购华菱光电的基本情况

根据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北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收购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公司与威海华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菱光电”) 原股东山东华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海科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日本东洋精密工业株式会社、威海星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泽江哲则(以下合称“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以超募资金17,368.45万元和自有资金5,950.95万元收购转让方合计持有的华菱光电26%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华菱光电51%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

2014年4月23日,华菱光电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股东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业绩承诺及相关事项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共同承诺:

1、华菱光电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9,200万元、9,400万元和9,600万元,亦即2014年至2016年三个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8,200万元;

2、于2016年度结束后,若华菱光电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三年累计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符合第1条的规定,则新北洋应按规定支付剩余的30%的股份转让款;若华菱光电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第1条的规定,则超出部分的30%以标的公司现金分红的方式奖励给转让方(新北洋明确放弃对该奖励分红的分红权);

3、若华菱光电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第1条的规定,自华菱光电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后30日内按照以下条款予以补偿:

(1) 转让方首先以剩余未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占转让款总额的30%)补偿给华菱光电,补偿后剩余转让款有剩余部分则由新北洋支付给转让方,并视为新北洋履行完毕全部的支付价款义务;

(2) 若剩余未付转让款额不足以弥补华菱光电实际业绩指标与承诺业绩指标的差额,则转让方应以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度华菱光电的现金分红补偿给华菱光电(若有)。为前述条款约定的实施和操作,各方同意,华菱光电关于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现金分红(若有),转让方应将该等分红暂记账在华菱光电账上,待2016年度结束且经与新北洋核对结算后若有剩余的,将由转让方一次性支取;

(3) 若(1)和(2)后,仍有未弥补的业绩差额的,则由转让方以所持华菱光电股份对新北洋进行补偿,股份补偿的价格为10元/股,转让方按各自持股比例对应的业绩差额承担股份补偿义务。

三、华菱光电2015年度业绩完成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37100010号),2015年度华菱光电实际实现净利润94,189,785.61元,业绩完成率100.2%,完成了2015年度业绩承诺。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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